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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民间借贷合同中出借人和借款人没有约定“以房抵债”,事后,出借人还不上钱,双方在履行阶段达成“以房抵债”,又因以房抵债发生纠纷。...
关于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解读中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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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 (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 (三)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规定 (四)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五)关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 (六)关于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 (七)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 (八)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 (九)关于虚假民事诉讼的处理 (十)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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