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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1、《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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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故意殴打他人至少应负拘留、罚款的责任。如果构成轻伤以上结果,还要负刑事责任。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首先,打人的行为是一般意义上的刑法所说的故意伤害的行为,还是在程度上仅能接受行政治安处罚打架的行为。必须要区分开来,区分应当遵守的原则是坚持客观标准,还是主观标准?个人认为应当坚持客观标准。判断的依据可以从鉴定报告得出,比如××的损伤为轻微伤,死亡原因是××患有××病,外界因素诱发猝死等,从鉴定报告可以知道,打人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是轻微伤,也就是说,打人的行为是行政治安处罚打架的行为。从这一点上的意义上而言,完全可以排除打人者不负刑事责任。完全不符合犯罪构成的符合性。没有必要讨论下去的意义,但是还是很多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很不应该。 其次,打人行为与结果存在原因关系吗?因果关系的有无也迷惑了办案人员。因果关系的有无决定了办案人员的不同认识。我国目前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观点:一是条件说,二种原因说,三是相当因果关系说。条件说完全否认了打架等引发对方自身疾病死亡无因果关系,原因说承认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而相当因果关系说,最经典阐述以张明楷的为代表,他认为存在因果关系。个人观点,坚持不存在因果关系,从条件说可以直接的得出结论:死亡的原因是疾病引发而死,完全没有必要将简单的事情复杂化。当然,因存在对因果不同的认识,可以有不同的意见。 最后,来看看打人者的主观状态的是什么?是故意,还是过失?有仅能接受行政治安处罚打架的行为故意,但是不能上升到刑法上故意伤害的故意,这点必须认识到。也不存在过失,因为没有认识到被害人自身存在特殊体质(知道是另说),已经超出了一般人的认识,所以也不存在过失。那么就是意外事件。 综上,打架等引发对方自身疾病死亡如不知道有疾病都是意外事件。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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