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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1、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 2、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醉酒程度在13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不具有下列情形的: ①无证、无牌照的; ②载人的; ③驾驶客运车辆、危险物品车辆的; ④发生交通事故,但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⑤交通要道和人群密集路段的; ⑥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⑦暴力等手段抗拒查处的; ⑧曾受过刑事处罚或因醉驾受过行政处罚的; ⑨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 (2)醉酒程度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具有急救病人、短距离挪动车位、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醉驾、隔夜醒酒后开车等情形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醉酒程度在13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不具有下列情形的: ①无证、无牌照的; ②载人的; ③驾驶客运车辆、危险物品车辆的; ④发生交通事故,但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⑤交通要道和人群密集路段的; ⑥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⑦暴力等手段抗拒查处的; ⑧曾受过刑事处罚或因醉驾受过行政处罚的; ⑨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 (2)醉酒程度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具有急救病人、短距离挪动车位、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醉驾、隔夜醒酒后开车等情形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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