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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典的约束和保护。...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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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标准内,民间借贷的利滚利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和贷款人在结算前期贷款本息后,将利息计入后期贷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前期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所载金额可视为后期贷款本金。但超过部分利息的,不应视为后期贷款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在 1991年 8月 13日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六条就规定: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民间借款时约定利息不仅受法律保护,而且对利率的约定还可以高于银行同类的借款利率,最高可达到银行利率的四倍。
民间借贷国家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首次以司法解释方式明确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内涵,更对借贷利率划定了“两线三区”。“两线”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该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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