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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规定: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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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法定继承按照下列顺序进行: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这里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这里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其个人合法遗产的继承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分配原则进行遗产继承的一种法律活动。法定继承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姻亲、血缘(含拟制)等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两个顺序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实现是不不同的。被继承人死亡,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能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因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有着更亲近的血缘关系和更为密切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他们的继承权将依法首先得到保护。 在第一顺位继承中有一个法定的特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扩大了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范围。 应当指出的是,两个顺序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尽管不同,但在相同的顺序中,继承人的继承权都是相同的,不因血缘、性别差异而有所不同。比如,儿子与女儿享有的继承权是相同的,亲生子女与养子女的继承权是相同的,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也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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