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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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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婚姻无效并非所有人都可以随便申请,法律规定了有权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主要包括两大类,即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婚姻当事人当然是指婚姻男女双方。而相比于婚姻当事人来说,利害关系人则是比较复杂的。而要是属于无效婚姻的话,那么就不存在离婚的情况。此时双方当事人要是想解除“婚姻关系”的,只需要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就可以。
无效的结婚申请人包括结婚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以重婚为理由,以当事人的近亲和基层组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理由,以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近亲为理由,以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理由,成为当事人的近亲。
可以申请确认无效婚姻的人是结婚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以重婚为理由,以当事人的近亲和基层组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理由,以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近亲为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理由,是当事人的近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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