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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
走私核材料罪按以下标准量刑: 一、犯罪情节一般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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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核材料侵犯的对象是对外贸易管制,核材料是违禁品,国家禁止这些物品自由流通,其性质不同于可以合法流通的一般商品。本罪的客体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伪装、隐瞒、欺骗以其他非法方式运输和携带邮寄核材料。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和任何单位,以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在实践中,本罪的犯罪分子往往是营利为目的,但法律并不要求本罪必须有毛利或其他目的,因此无论以何种目的走私核材料都构成本罪。
1、根据本条规定,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或大量走私的;走私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或者危害严重的主犯;因走私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的;造成了严重的国际影响的;等等。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2、根据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应以本罪依照本条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3、根据本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辑私的,应以走私核材料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核材料本身就是属于违禁品,因为核材料是制造核武器的关键,而核材料的使用也有一定的针对性。若是发生走私的行为,往往会造成一定的后果,其性质也是很严重的。而在走私核材料的时候,对具体核材料的数量并没有作出要求,不过成立走私核材料罪需要达到严重情节,否则的话无法认定为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公民、单位若是想要将核材料运输、售往、邮寄到境外,那么在实施这些行为之前,不仅需要先获得相应的许可,还需要在获得许可之后,向海关或者是边防部门提出商检的请求。任何没有通过海关、边防检查,就将核材料邮寄到境外的情形,都涉嫌犯了走私核材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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