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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书记是否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021-07-24
村书记不能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村干部不属于国家的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可以构成贪污罪: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前述规定的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贪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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