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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的法律依据内容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转继承的特点是: 一、具体时间。也就是说,转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 二、具体条件。也就是说,继承人在上述时间内死亡而没有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三、具体范围。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四、转继承的其它特征。
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如下: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孙子女; 被继承人的养育子女,已形成养育关系的继子女的生育子女; 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育子女; 被继承人养育的子女; 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育子女。 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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