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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的抚养关系能解除。 因继父母继子女一方死亡;未成年的继子女,因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而终止其与继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解除...
(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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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可以解除的。没有形成长期共同生活和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仅存在姻亲关系,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终止时,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的关系解除。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由于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有所不同,因此这种关系是否能够解除,应根据不同情况作不同的区分。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就是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也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虽然徐女士按照婚前财产协议不能继承刘先生其他的财产,但是养子徐某是可以继承的。 刘先生和徐某长期共同生活,在经济上刘先生承担徐江的教育、生活支出,在精神上也对徐江非常关爱,刘先生对徐某尽到抚养义务,形成抚养关系。因此徐某虽然是继子女,但和刘某一样,是刘先生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对于刘先生名下的房产,包括202号房属于刘先生的份额,由刘某和徐某来继承,一般情况一人继承一半的份额。 (原标题:再婚家庭互不继承财产的约定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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