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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当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执业的专业性及高风险性导致特殊责任的产生。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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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即狭义的合伙(也是我国有关法律中的“合伙”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一是依协议自愿成立;二是共同出资、共享利润;三是合伙经营,即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并具有同等地位,都是合伙组织的业主;四是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普通合伙,指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基本特征:首先,特殊的普通合伙是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这种合伙组织形式具有普通合伙的特点,又特殊于普通合伙。其实质仍然是普通合伙,《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在本法未作规定时,适用于本法有关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其次,特殊的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特殊。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中,每个合伙人既有承担有限责任又有承担无限责任的可能。对于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其应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对于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的债务,全体合伙人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特殊的普通合伙的适用范围特殊。有限责任合伙的创设是为了对采用合伙形式的专业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予以合理限制而作出的制度创新,但如今它已扩展到专业服务机构之外的一般性企业组织形式。第四,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保护特殊。对债权人的特殊保护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特殊的公示性要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的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要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制度和职业保险制度,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具体如下: 一、首先由合伙企业承担债务。 二、不足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以普通合伙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负责) (1)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所有合伙人都有责任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无论他们在合伙协议中的比例如何。合伙人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清偿责任。但是,当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超过其应承担的金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二2)无限责任。也就是说,所有合伙人不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的其他资金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还以合伙人自己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应当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清偿责任。不足时,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无过错的合伙人不再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承担对外责任后,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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