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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男女双方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缴纳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并公布。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内地居民需要向婚姻登记机关缴纳婚姻证明费,收费标准为每对9元;2、办理涉外(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外国华人、来华外国人之间)结婚或再婚登记,以及内地公民与港澳台华侨结婚登记,均按国内婚姻证书费收费标准收取。
1、从2015年起,全国各地各省市区陆续停止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在各婚姻登记处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包括补领婚姻登记证)均为免费对象。这就意味着原先9元的结婚证将正式步入0元时代。 2、《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9元。当事人复婚,男女双方应持以下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军人(含武装警察)身份证件;(三)所在单位、居(村)委员会或者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件;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不再进行医学检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应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证上注明恢复结婚字样,同时收回离婚证。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恢复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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