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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工作应当由法医进行;无法医的,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案人员进行;伤情复杂的,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其他专业伤残...
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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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3、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4、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5、评定书。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6、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伤残,其伤残等级需要经过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确定。 一、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在治疗终结后,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起诉后向法院申请伤残评定。 二、伤残评定前应准备以下病情材料: 1、身份证、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 2、骨折伤者要准备受伤初期及治疗期间的X光、CT片。 3、交通队、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书。 三、法医可根据病情需要做进一步检查。如评定材料不足后未到评定时机不予受理。骨折及轻、中度颅脑损伤3个月以上,高度颅脑损伤6个月以上进行评定。 四、如果确定无法调解解决,最好是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向法院申请做伤残鉴定,由法院组织双方选择或者指定鉴定机构,这样最稳妥,鉴定报告效力最强。 如果是自己单方寻找的鉴定机构,如果开庭时被告不认可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一般会支持重新鉴定的,这样既浪费时间,又损失鉴定费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残疾情况,受伤人员的残疾程度分为10级,一级(100%)残疾程度最重,其他依次减少,每级差10%,十级最轻(10%)。(1)一级残疾道路交通事故对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造成损害,造成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特别严重障碍,导致受伤人员活动能力丧失,日常生活完全无法自理。二级伤残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颅脑、脊髓、四肢、头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造成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严重受损,造成受伤人员各种活动受限,日常生活需要有人随时帮助,不能工作等危害后果。(3)三级残疾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颅脑、脊髓、四肢、头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造成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受伤人员不能完全独立,需要经常监护,职业受限明显。(4)四级伤残评定标准与三级伤残评定标准在伤害类型上基本一致,但受伤人员伤害类型不一致,器官功能障碍程度低于三级,受伤人员伤残等级划分依据不一致。五级残疾道路交通事故对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造成损害,造成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有一定程度的障碍,并使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到限制,偶尔需要监护,以及需要明显减少工作等危害后果。(6)六级残疾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造成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有一定程度的障碍,限制日常生活能力,但可以部分补偿,需要条件帮助,不能胜任原工作。(7)七级残疾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造成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有一定程度的障碍,限制日常生活能力,但可以部分补偿,需要条件帮助,不能胜任原工作。(8)八级残疾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造成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有一定障碍,日常生活相关活动能力有限,社会交往受到约束。(9)九级残疾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造成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社交能力大部分受限。(10)十级残疾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造成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轻微障碍,限制日常活动能力和社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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