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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时夫妻写的婚内财产协议有法律效益么?

2022-07-26
1、不能一概而论,因为根据法律限定,婚内夫妻两方达到的协议,有的是有效的,有的协议则是无效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商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屋变换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能够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限定处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到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要求的财产分配协议,如果两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后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配协议无奏效,并根据事实上情况依法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配。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债协议,以夫妻共有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两方商定处罚夫妻共有财产的做法,离婚时可按照借债协议的商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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