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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规定》第二十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
取保候审结束与是否撤案没有联系,根据法律规定,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或者是经特赦令免除刑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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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到期解除后,可以撤回案件。取保候审到期后解除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当事人。取保候审到期后是否可以撤案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
取保候审仅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一种强制措施,与是否撤销刑事立案没有直接关系。是否会撤案、是否会被起诉判刑,还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来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终止刑事诉讼活动。因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也应当一并解除,不承担人格法律后果。《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条例》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调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1)无犯罪事实的;(2)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视为犯罪;(3)犯罪已经过了起诉期限;(4)经特赦免除刑罚;(5)嫌疑人死亡;(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经调查,发现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由立案调查的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的部分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终止有关嫌疑人的调查,继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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