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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有以下四点: (一)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二)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
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一)可撤销的行为,必须是对债权人利益有害的行为。(二)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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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谈谈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有下列情形的,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可以免费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或者为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或者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放弃债权。当债务人有上述行为的,则管理人有权在一年内提起撤销。本规定中的一年是拒绝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在此期间,如果经理不向法院请求撤销,就失去了胜诉的权利。也就是说,这一年不存在期间中断或中止的问题。这个一年是一个不变的时期,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不能要求延长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条件: 1、债务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故意串通或勾结,共同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如故意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一)可撤销的行为,必须是对债权人利益有害的行为。(二)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3)能够取消的行为,必须有根据取消的行为实际获利的人。(四)可以撤销的行为,在无偿行为中,破产债务人主观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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