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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交换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对于证据较多及复杂疑难案件,于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将能...
当事人如何进行证据交换当事人如何进行证据交换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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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第39条第2款明确规定,“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主要问题”。
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是指庭审前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交流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方面的信息。证据交换可经当事人中请启动,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案件组织证据交换。证据交换般不超过2次。但是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1] 证据交换是中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产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精神以及法院审判的实践,可以给证据交换下如下定义:证据交换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对于证据较多及复杂疑难案件,于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如在期限内不提出相关证据,则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从而固定、限制或撤销部分证据,明确案件争议焦点的诉讼活动的总称。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第39条第2款明确规定,“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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