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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根据《刑法》第281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2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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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既遂的量刑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是指非法买卖人民警察标准服装、车辆号牌等特殊标志、警用装备,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是指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非法生产,是指无生产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制造警用装备,或者虽有权生产,但超过有关部门的订货数量制造警用装备。非法买卖,是指无经营、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销售、购买警用装备,或者有权销售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无权购买者销售。 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要生产,要有授权,无合法授权,违反国家关于生产警用装备的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加工生产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刚构成非法生产警用装备罪。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七)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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