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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重新鉴定是一项权利,但权利的行使需要讲究一定的策略,尤其是伤情鉴定方面,要有一定的理据和事先判断,否则会更麻烦。而且,故意伤害案件,...
1、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重新鉴定: 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3规定,当事人对已作出的评残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交警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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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重新法医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1、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重新鉴定 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3规定,当事人对已作出的评残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交警部门送达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鉴定,这阶段申请重新鉴定应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的理由,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2、向已接受立案的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起诉前在公安交警部门已经做出评残鉴定,但对该鉴定有异议,那么依照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的规定,重新鉴定的申请应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 第一次诉讼还未结束阶段,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既可,但需要理由确实充分,证明原鉴定结论有误的证据确凿。 3、另行提起诉讼后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如原审已结束但发现伤残等级提高,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所受伤害程度出现新情况为由要求立案,在立案后可申请人民法院向外委托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由于个别鉴定机构不太正规,所以法院向外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采信的可能性更大些。根据《民事证据若干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有证据能够证明该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准许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的。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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