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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解除。被执行人因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出现法定情形后,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进行解除,因其他理由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在两年后会被解除,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惩戒的期限可以延长一至三年,解除的时间也会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法院纳入失信名单流程如下:1、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法院根据失信人的条件,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人名单。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纳入失信人黑名单: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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