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随军家属离婚后户口迁出去。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3日以内,农村在10日以内,由本人...
随军家属如果军人,与转业军人一起按照相关政策安排。《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随军需要准备的材料:1。军人所在地一级以上政治部门随军批准;2、军人任职(副营以上)文件;3、军官证;4、家庭户口簿和身份证;5、其他相关证明需要准备的材料(结婚证、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随军补助条件:现役军官在驻长部队服役3年以上(含3年),经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已在*市办理落户手续的随军家属(仅指配偶),在3年待安置期间可享受生活补助。申请材料:1。申请审批表;2、军官家属随军审批报告(或随军审批);3、随军家属(仅指配偶)户口簿;4、现役军官在驻*部队服役3年以上(含3年)的相关简历。
随军家属的待遇如下: 1、选择随军的家属,经批准后,在部队驻地统一按城镇户口办理落户; 2、随军配偶由部队向当地政府部门纳入安置计划,自主择业的,享受减免营业税等优惠政策; 3、随迁子女可在驻地地方或军队院校入托入学; 4、无工作无收入随军家属每月享受500-700元基本生活补贴,并由部队统一办理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 5、家属随军的干部和士官按职级保障公寓住房; 6、连队干部和士官配偶随军的,休息日和节假日可按规定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 7、家属符合随军条件而选择不随军的干部和士官,每月享1000元夫妻分居补助; 8、符合随军条件的无工作军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论是否随军,均享受相关优惠医疗待遇。
请参看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军队各级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八条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督导各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九条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进行安置。各地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当地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具体办法由省军区系统会同驻地人民政府根据相关单位的编制情况、用人需求,商相关单位制定。 第十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照适当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具体比例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军地各级应当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地方人民政府、省军区系统和驻军组成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十七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应在每年年初召开会议,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建立联合督导机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8日起施行,以往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990人已浏览
2,094人已浏览
1,222人已浏览
4,39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