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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
逃税罪的构成要素: 主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主观要素包括故意和过失; 3、客体是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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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逃税罪的构成要件如下:(一)逃税罪的主体要件是特殊主体,即依法承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承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二)逃税罪的主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意图,即明知应当纳税,故意逃避纳税。因过失少缴或者不缴税的,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三)逃税罪的客观要件行为人为逃避纳税,客观上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拒绝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四)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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