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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特点: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1.客观性。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承认...
对刑法因果关系和事实因果关系的区别,早有学者提出,如有学者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与先验范畴的因果律不同,与自然科学的必然性因果法则不同,而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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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因果关系。就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而言,主要是指损害事实系由加害行为所引起的情形。例如,甲故意伤害乙的身体,直接造成乙身体受伤。在这里,甲的加害行为是原因,乙的身体受伤是结果,二者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较为复杂,有许多不同的表现形式。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 (1)一因一果,即一个加害行为导致一个损害结果,这种因果关系较为简单; (2)一因多果,即一个加害行为导致了多种损害结果; (3)多因一果,即多个加害行为导致了一个损害结果,这种因果关系最为复杂。理清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对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极为重要。实践中,有些因果关系较为清楚,一目了然;有些则较为复杂,难以确定,在必要时还需进行相应的司法鉴定。
《刑法》以其自身的目的、任务和机能,而带有一定的价值取向,以此为出发点,对社会中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进行评判。在现实中,一般都是先有危害结果的发生,然后根据危害结果和各种事实,查明案件,分析事实因果关系联系,从中判定什么样的行为应对此危害结果负责,这即是一个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过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一,本案是否有责任的关键就是一个能否构成侵权。答案是否定的不构成侵权关系的。很确定的说是没有责任的。 二,所谓侵权就是指,行为有主观的故意或者重大的过失,采取了行为。并且该行为的发生于结果产生直接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侵权。 本案,对客人的死亡,您朋友不能安排更不能预见这个事情可能发生,发生也是直接的意外。那么我可以说此案是主观条件不成立。其次,行为的发生是他人所为,这个人不是您朋友直接命令的也不是唆使的,没有共同性也不能构成。再者,结果死亡的发生,不是您朋友请客直接造成的,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没有直接关联性是不能定罪定责的。最后确定不构成侵权的。 三,发生争执与劝酒也是没有任何直接推定的关系的,也没有责任。 综合来看,本案您朋友不存在赔偿的问题,最多是补偿一些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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