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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罪未遂的量刑标准

2022-07-31
从我国刑事立法的价值和宗旨来看,规定强迫卖淫罪是立法者打击卖淫这种社会丑恶现象和保障卖淫女人权的一种立法举措,因为卖淫在我国并不够成犯罪,但要受到行政处罚。所以,立法规制的重点是“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即强迫是该罪的唯一实行行为,“他人卖淫行为”并非该罪的犯罪构成要素,其只是一种超过客观要素的主观因素,主要是为了给“强迫”行为定性和定格。并且强迫作为唯一的实行行为和手段行为,其作用于被害人的结果,就不一定是使他人被迫就范而从事卖淫,也有可能使被害人屈服不敢再反抗,以后服从命令从事卖淫。而这也是一种强迫结果,甚至是一种更为成功的强迫结果。而从另一层面而言,在强迫卖淫罪中,“他人卖淫的行为”对定罪不起任何作用,但是如果发生了他人卖淫的结果,则是一种酌定的从重量刑情节。可见“他人卖淫”并不是强迫卖淫罪的法定犯罪后果,仅仅一种普通的犯罪后果而已。所以,只要强迫的行为实施完毕,强迫卖淫罪即告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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