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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和裁定书都是可以上诉、抗诉的法律文书,但其相应的上诉、抗诉期限不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
1、刑事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收到判决后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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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我国,追溯期限和追溯时效是不一样的,他们之间是有本质区别。 2、追诉时效是国家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是司法机关依职权而执行的,而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有效期限,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是其出于维护自身民事权益的需要,向对方行使请求权。
《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据此,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抗诉通常分为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和对生效裁判的抗诉两种,前者也叫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后者也叫再审程序的抗诉。《刑事诉讼法》第181条所指的是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的抗诉。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抗诉的机关,是一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上诉、抗诉期限是指提出上诉、抗诉的有效时间。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否则超过上诉、抗诉期限,一审裁判便获得确定而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规定上诉、抗诉期限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裁判的严肃性。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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