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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修正案)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
一个人两地犯两罪的,可以数罪并罚。数罪并罚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数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判处有期徒刑、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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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聚众斗殴或寻衅滋事罪。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共同犯罪一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全案,共同处理。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既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同案其他被告人的刑罚。
两个人犯罪不一定就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里有两层意思: 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自己一起参加实施犯罪。 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其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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