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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可以判离婚。根据我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相关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
主要看发生关系时是否违背女方的意愿。 一、、如果双方是自愿的,不构成强奸罪。 二、如果当时女方不同意,而男方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女方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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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即男女双方1994年2月1日后共同生活但未领取结婚证的,属于同居关系,因不是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故可随时解除同居关系,并不影响任何一方结婚。更不构成重婚罪。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没领结婚证不属于婚姻关系,二人属于解除同居关系,而非离婚。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领结婚证,不属于事实婚姻,而属于同居关系: 1、可以对同居期间的产生的财产进行分配,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照一般共同共有处理,因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按照共同债务处理。 2、双方可对非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属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不与孩子生活的一方同样有探视权,也需要履行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义务
1.依法领了结婚证,就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但是,两人登记结婚后,并没有在一起生活,没有建立感情,这与普通的夫妻关系有些区别,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方诉求解除婚姻关系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这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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