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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办理,可由另一方凭身份证,到户籍派出所,申请办理户籍证明,加注用途,以及加盖户籍管理章,一样作为女方户口本使用,《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
不能办理,可由另一方凭身份证,到户籍派出所,申请办理户籍证明,加注用途,以及加盖户籍管理章,一样作为女方户口本使用,《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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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有: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公安部关于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户口簿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为保障公民依法使用户口簿的权利,户主或者家庭成员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意将户口簿交给其他家庭成员,使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说服无效的,派出所可以凭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为其发放只包括首页及其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据此,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新的户口簿,然后持身份证和户口簿办理结婚证。
没有户口本,是可以凭户籍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 2004年3月29日)二、关于户口簿问题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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