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从孩子被碰倒,摔伤的原因上分析,现在看初步确定为两个: 第 一、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与保护孩子安全的义务。 第 二、碰倒孩子一方,可能在行走过程中边和别人说话或者打电话,又或者其它的原因导致的未尽到注意观察周边路况的义务。 因此,从基本的初步原因上分析,孩子摔倒应当由以上两方当事人共同过错所致,那么原则上孩子因此而摔伤所导致的医药费等相关费用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孩子监护人与碰倒孩子的一方共同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你可以结合具体情况,要求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以想幼儿园主张损失。请看下列条款,但你要准备其有过错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3人已浏览
693人已浏览
523人已浏览
51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