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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无财产清偿债务,如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可以裁定追加、变更该瑕疵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对申...
下列情形可以追加股东为执行人: 第一,公司未经清算被注销。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后申请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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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制执行中能否追加被执行人,要按照实际情况来定。有下列情形: 1、被执行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可以追加其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但是在遗产范围内执行,没有遗产继承的,是不能变更增加这些人的; 2、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的,其财产代管人必须配合执行其代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 3、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执行案件的,可以追加其监护人或者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4、企业法人合并分立的,其合并后的企业或者分离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企业就要做为被执行人被执行; 5、法人是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可以追加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或者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者未完全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6、法人的分支机构也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下列情形可以追加股东为执行人: 第一,公司未经清算被注销。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后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未经清算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对于公司所负债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财务账或拒绝提供财务账目。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导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转让股权。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股权作为一项民事财产权利,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股权的强制执行是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在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的一种强制性转让措施。 因股权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除应符合一般股权转让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或受下列因素的限制: 1、有强制执行的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及其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上列执行依据应当具有给付内容,否则不应作为强制执行股权的依据,不能扩大解释。 2、执行时履行通知义务。保护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只有其他股东依法放弃了优先购买权的,才可强制执行转让。 3、股权强制执行的范围应限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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