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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员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或者员工被...
政策规定:成都社保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参考来源:https://chengdu.chashebao.com/zi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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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应当自事故发生或者职工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职工个人或者近亲属申请一年)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受伤职工居民身份证;2、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3、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有劳动、人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4、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者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登记查询通知书。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职工工伤认定,应当提交单位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证明材料。在下列情况下,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职工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而遭受暴力伤害等意外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3、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4、在上下班途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应当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办理地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中心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综合窗口地址: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4号市劳动保障大厦12楼;办理条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员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或者员工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一、根据工伤保险实施条例的规定,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其中在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内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机关所对应的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登记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认定。二、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因工伤认定管辖产生异议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政策规定:《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办〔2003〕126号)第一条,第二条200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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