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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的年满18周岁的人,就是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了,此时是没有监护人的,除非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种情况下才有必...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孩子成年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监护人还能管。如果年满十八周岁后能能完全辨认,那么是不能管的,因为孩子成年之后为完全民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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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满18岁了就不需要监护人了,因为只有未成年人才需要监护人。但如果成年人是不能辨认或者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就需要设置监护人。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应由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其中关于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上述人担任监护人没有顺序限制。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满18岁担任监护人的情况需要与实际的情况进行结合。对于满18岁的公民来说,其具备独立的民事能力。在这一前提上,还需要满足与被监护人有着一定的亲属关系,被监护人自身还需要满足一定的生活水平要求才可以作为一名独立的监护人进行监护。
18周岁以下为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可以以自己的收入来源维护生活的,法律上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是其正当的民事权利,如果其尚未成年的,可以由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其权利;如果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这在法律上已经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提起民事诉讼。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所以,已经被确定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一方是无法自行主张取消监护权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子女的监护人。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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