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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砂许可证办理程序一、申请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负责人)、企业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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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po、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采砂许可应当是行政法规赋予的权力,县政府和河道管理部门没有行政委托关系,应该是共同行政行为。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间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采砂许可证规定的采砂总量时,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或者注销采砂许可证并发布公告。 可采期内,由于出现了影响长江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事件,需要暂停采砂活动的,发证机关可以宣布其发放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效力中止,以上事由消除后,发证机关应当宣布采砂许可证效力恢复。
一、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主管部门组织采矿权招标拍卖上市的具体工作,采矿许可证由委托机关审核颁发。二、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四、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委托具有探矿权和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者通过询价等方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集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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