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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开门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是在车辆违规停车的情况下开车门引发事故的,或是在车辆还没有停稳就开车门引发事故的,司机和开车门的人应负全部责任。 ...
乘客开门致人死亡责任的划分:司机和乘客对伤者承担同等责任,因为乘客实施了侵害行为,但是司机有义务提醒乘客在下车是时候观察后方路况。如果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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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乘客机动车道开车门出租车司机A驾驶出租车行至机场辅道站路口时,踩下刹车等候绿灯信号。乘客貂蝉走到该车所在机动车道上准备乘坐,她上前拉开出租车右前车门,进入车内。当貂蝉正用右手抓住出租车右前车门外缘准备关闭车门时,交通信号灯开始转换放行车辆,在出租车右侧稍前停放的一辆东风货车起步行驶,貂蝉来不及将手收回,货车左侧车厢与出租车右前车门和貂蝉右手发生碰挂,发生两车轻微受损、貂蝉右手受伤的交通事故。貂蝉将出租车司机A、出租车车主某公司、车辆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以及货车驾驶员B等告上法庭,要求进行赔偿。二、乘客自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貂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及“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认定貂蝉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本文认为,貂蝉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危险性应有足够认知能力,但却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为之,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重大过错。A驾驶出租车在路口等待转换绿灯放行时,其行为本身并没有过错,对貂蝉忽然拉开车门的瞬间行为也不可能预见。当貂蝉拉开的出租车车门与东风货车发生碰挂时,A驾驶的出租车仍处于静止状态。因此,引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是A的行为引起,而是貂蝉拉开的车门与B驾驶的货车相碰挂引起,A与貂蝉之间不存在交通事故,A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A不承担责任,故与A有承包经营关系的某公司以及与某公司有保险合同关系的人保公司也不应承担责任。
乘坐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在确定民事赔偿主体时,首先应该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根据责任划分分为两种情形: (一)承运人(如本案中的出租车司机)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情形下,承运方与事故的其他方构成共同侵权,共同侵害了乘车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两方都是民事赔偿主体。 (二)承运人对事故的发生无责任,其他方负有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形下,就发生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出租车乘客既可要求事故其他方承担侵权责任,也可要求出租车司机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乘客开车门撞人处罚这种情况,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如果乘客在开门时确实进行了详细的观察,由于不可预见的因素未能观察到,而发生了开车门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就是意外,乘客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但如果乘客没尽到观察义务,有过错,就有可能构成犯罪,从而承担刑事责任了;或因为疏忽大意观察不仔细,那么开车门时发生意外导致他人死亡,则是过失致人死亡,若导致他人重伤,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 第三,如果是司机停车位置不对,导致乘客开门撞死人,也有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过失犯罪时不存在共同犯罪的行为的。但是民事上可能会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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