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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刑事案件涉案财物扣押期限并未作明确规定,需根据案件处理情况而定。刑事诉讼法只是对与案件无关财物扣押期限作了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扣押物品没有规定具体的期限,但要求对扣押的物品,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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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扣押物品没有规定具体的期限,但要求对扣押的物品,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行政案件扣押物品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鉴定、检测、检验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超过上述规定期限未作处理决定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退回。
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刑事案件涉及的财产扣押期限。但对于查封、扣押的财产、文件等,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在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退还。
我国法律对刑事案件涉案财物扣押期限并未作明确规定,需根据案件处理情况而定。刑事诉讼法只是对与案件无关财物扣押期限作了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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