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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果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其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
申请人:梁某,女,31岁,住址:广东省××市××区××镇××街××巷×号。身份证号:4406××××××××××××××被申请人:杨某,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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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 申请人: 申请事项:请求对*****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复核,并对该事故书中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作出同等责任的认定。 申请人在提出本复核之前已认识到交通事故给对方当事人及家属和本人带来的严重伤害,对受害人的家属在事故认定书做出之前,按照城镇户籍标准给予了充分的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赔偿共计****万元人民币;申请人也深刻认识到离开事故现场,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错误性。现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提出请求和理由: 一、 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认定不全面,导致未充分减轻申请人的责任,其原因是未充分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路权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4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中对基本事实的描述是,“受害人在机动车道内玩耍……”,而在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中的陈述是:“受害人在机动车道上通行,未有监护人带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而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受害人在机动车道路内玩耍和通行分别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第64条第1款规定,学前儿童以及不能辩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责任的人带领。认定书仅认定了受害人(患有脑瘫后遗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似乎只有受害人的监护人是有过错的,而忽视和遗漏了受害人行为的种种违法性和由此产生的事故中过错。 因此,申请人认为对方当事人作为事故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起主要作用以及受害人的过错严重程度认定不全面,并且未区分一般过错与严重过错之间的基本界限是导致未充分减轻申请人的责任对主要原因,也是该认定书对责任划分不当的主要原因。 二、 申请人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不影响在发生该起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与对方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二者之间没有联系。 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公安机关做出事故认定书应当根据该规定第45条,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是确定当事人责任的标准。申请人离开事故现场,是严重的过错,但没有导致作出事故认定书的公安部门查证交通事故,包括对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和受害人过错的相关证据收集。同时可以印证的是受害人的过错与申请人离开现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申请人认为,受害人在机动车道内玩耍、通行未有监护人带领,在形成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过错的严重程度与申请人的相当,参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8.1.4条同为严重过错行为(A类行为),确定双方为同等责任。 三、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有误。依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6条,交通警察调查事故现场时应当全面及时收集有关证据,而经申请人了解公安机关并未搜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现场监控录像。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车辆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未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致使申请人无法及时对鉴定文书******号做出与肇事车辆比对核实,致使从程序上影响了对鉴定文书自收到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权利的行使(《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对事故车辆的检验报告申请人至今未收到。事故认定书未按规定程序送达。《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事故认定书应当分别送达当事人,***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未送达本人。 综上,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人依据客观事实和相关规定提出的复核请求予以审查,结合申请人的主动投案自首情节和受害人之监护人向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机关提出书面请求对申请人的从轻处理的意见,将认定书中的主次责任纠正为同等责任。 申请人: 年月日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申请人:山东省济南市xx区xx小区x区x号楼x单元xx号。被申请人:张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址:济南市xx区xx村xx号。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销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区大队济公交认字[xx第00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事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与理由20xx年xx月x日x时xx分,申请人驾驶鲁Axxx号轿车,沿x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xx路xx处时,遇被申请人张某某骑电动自行车突然由西北向东南急速横穿道路,造成两车相撞,被申请人受伤被送往医院抢救,于xx月xx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由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区大队济公交认字[20xx]第00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申请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认为:[20xx]第00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形成原因是:申请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注意观察,安全意识差,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认定事实错误,实际情况下申请人在道路上正常行驶,被申请人骑电动车突然横穿道路,申请人对这一突然发生的情形无法预见,根本无法采取避让措施,被申请人的骑电动车突然横穿道路才是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被申请人应承担事故发生的全部责任。具体分述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很显然,本次事故是由于被申请人无视交通法规的明文规定,在未提前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没有作出任何横穿道路的提示动作,急速斜行穿越道路,导致正常行驶的车辆来不及避让。被申请人的上述违章行为,导致申请人根本无法采取避让措施,车头碰撞到被申请人而发生的事故。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严重的违章行为,是引起本起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 (2).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过错,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申请人作为一名有着10年机动车驾龄而未出过一次事故的老司机,驾驶是十分谨慎的。事故发生时,申请人车速正常,路况观察清楚、判断正确,对于所有正常的交通行为有足够的遇见和把握能力。但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斜穿道路,这对任何正常驾驶人员来讲是无法预见的,结果也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不是申请人“不注意观察,安全意识差,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而导致的。所以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槐荫区大队机械地套用这一法律条文,认定申请人有责任是错误的。(3).申请人没有超速行驶,是在规定的正常的行驶速度。虽然《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中无法计算申请人所驾驶的鲁Axxxx号轿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但该报告同时指出申请人所驾驶的鲁Axxxx号轿车只有刮擦痕迹,从中不难看出申请人的车速是正常的行驶速度。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申请人认为本起事故的过错完全在于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斜穿道路,是具有严重的过错,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完全没有过错,不应当认定为主要责任。这是完全颠倒黑白的事故认定,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本着事实求是,依法公正的执法理念,依法撤销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槐荫区大队济公交认字[20xx]第00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可以按照以下格式书写: 1、申请复核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2、被申请人的信息; 3、申请的事项; 4、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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