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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不同等级医疗事故的,根据双方协商确定赔偿数额。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赔偿指数100%;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赔偿指数90%;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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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不同等级医疗事故的,根据双方协商确定赔偿数额。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第四十八条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事故的处理以及级别的分类做了如下的规定,可以参考一下: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1)一级乙级医疗事故为一级障碍,赔偿指数为100%;(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障碍,赔偿指数为90%;(3)二级乙级医疗事故为三级障碍,赔偿指数为80%;(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四级障碍,赔偿指数为70%;(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五级伤残,赔偿指数60%;(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赔偿指数50%;(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七级障碍,赔偿指数为40%;(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障碍,赔偿指数为30%;(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九级障碍,赔偿指数为20%;(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为十级障碍,赔偿指数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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