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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工作应当遵循程序合法、公开透明、足额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征收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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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由于土地性质不同,补偿不同,各地的实施标准也不同。征地补偿费用项目包括:1。土地补偿费用单位依法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经济损失的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单位向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单位和个人支付补偿费。 土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用土地上的附件,如房屋和其他设施,因征地损坏而向所在人支付的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因征地造成的剩余劳动力支付的补偿费用。征地补偿标准如下:1。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和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计划规定。2、土地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确定(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补偿标准):以当地统计部门批准的最基层单位的年度统计报告和价格部门批准的单价为准。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已于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删除。政府征用农民土地,应当有合法的项目,按照法律程序给予被征用人合理的补偿,先补偿,然后征用。任何违反上述基本原则的征用行为都属于非法征用。被征用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通过申请信息披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其合法权利。
1、征用耕地的,按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计算;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相邻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12倍计算;3、征用果园或其他经济林地的,按相邻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12倍计算。
国家征用农村耕地补偿的标准,主要是以耕地的年产值来计算的。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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