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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科学调度、统筹安排,确定合理的施工时间和工期,减少对车辆通行的影响。高速公路经营者组织实施高速公路中修、大修或者改建工程...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作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交警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和交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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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科学调度、统筹安排,确定合理的施工时间和工期,减少对车辆通行的影响。高速公路经营者组织实施高速公路中修、大修或者改建工程项目的,应当提前15日将高速公路保畅方案报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需要对高速公路双向全幅封闭、单向全幅封闭借用对向车道分流车辆或者占用单向一个车道作业的路段在2公里以上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将制定的养护施工组织方案和保畅方案报请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除紧急情况外,在养护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将施工路段、施工时间、车辆分流路线等信息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在施工路段前方及相关入口处设置公告牌。
高速公路需要进行养护作业的,养护单位应当选择在车流量较小的时段进行,避开交通高峰时段。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占用行车道的,应当事先通报高速交警机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和交通组织方案,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施工前五日通过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情报板发布养护作业路段、时间等信息,并在施工路段前方相关入口处设置公告牌。
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应当严格控制。确需增设或者改造平交道口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相应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属于经营性公路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增设或者改造平交道口,应当满足行车视距要求,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平交道口与公路搭接不少于一百米长路段的路面应当采取硬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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