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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该条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中被告有提...
1、《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该条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中被告有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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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应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当事人的,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次日起算。
1)法院审查予以接受并决定立案受理的,应在7日内通知原告。(2)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按法定程序申请延长。(3)上诉时效期是15天。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所作的裁判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4)二审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5)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对于刑事诉讼中,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出抗诉申请时限没有明确。 新《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根据这一条款,在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再审过一次之后,当事人唯一的程序权利就是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检察院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立案审查,审查期间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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