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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怎么认定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开设”的含义,应当做广义理解,...
搜集证据,积极应诉答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章证据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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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本身不是合法的行为,赌场会让人们的财产遭到损失,进而对正常生活产生不良影响。开设赌场现象在浙江省也同样存在,那么浙江省关于开设赌场罪怎么处罚呢?为人们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拒绝赌博伤害人们的生活。整理了相关知识,以便大家参考。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三条 [赌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第四十四条 [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78.刑法第303条第一款【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⑴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⑵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⑶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的;⑷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4000元以上,且聚众赌博3场以上的;⑸聚众赌博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的;⑹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⑺嗜赌成性,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输赢额在5万元以上的;⑻组织、召集、引诱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的庄家、赌头等首要分子,接受3人以上投注或者接受3次期以上投注,且收受投注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的;⑼积极参加“六合彩”赌博活动,并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且输赢额在5万元以上的;⑽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79.刑法第303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⑴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⑵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⑶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⑷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⑸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⑹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⑴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⑵赌资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⑶参赌人数累计100人以上的;⑷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10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10万元以上的;⑸招揽未成年人赌博的;⑹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出,浙江省关于开设赌场罪怎么处罚的相关信息,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等,同时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也会受到处罚。浙江省坚决抵制开设赌场现象的出现,对赌场问题作出明确法律规定,并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赌博并不会为生活带来幸福,我们要远离赌博。
关于赌博罪的认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为赌博提供条件,是指行为人以营利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两者的区分主要在于行为人自身是否参与了赌博,行为人参与赌博且数额较大的,构成赌博行为,行为人没有参与赌博,也不符合‚聚众赌博‛要求的,应以为赌博提供条件论处。如果行为人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的要求的,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明知他人实话赌博、开设赌场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或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具有其中之一,就属于“开设赌场”行为。两高将建立赌博网站等五类行为明确为“开设赌场”行为,存在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五类行为本身就是赌博行为。也就是说,即便是利用了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终端等手段,如实施非赌博行为,也不能构成“开设赌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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