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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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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理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五个普通诉讼程序。立案不仅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程序,也是刑事诉讼的必要程序。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随意超越,颠倒任何诉讼阶段。下一阶段的诉讼活动只有在前一阶段的任务完成后才能进行。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依法进行的专项调查和相关强制措施的规定可以看出,包括拘留在内的强制措施是侦查的辅助手段,只能在侦查过程中使用。不立案就不能调查,也不能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刑事拘留如果最终被刑事处罚就会留案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经公安、检察机关、法院查明无罪释放、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则不会留有案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如果最终被刑事处罚就会留案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经公安、检察机关、法院查明无罪释放、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则不会留有案底。
刑事自诉不予立案一般是由于自诉的证据不足,当事人需要收集足够的证据之后,再进行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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