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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3、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4、婚姻登记员询问当...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经过离婚冷静期。 3、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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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结婚证; 三、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华侨和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的,除上述证件和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和台湾省居民还应出具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华侨和外国人还应出具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民政部门负责通过行政程序进行的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必须亲自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各方应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明、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以便登记机关查明当事人身份,确定管辖权。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当事人离婚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协议的内容,特别注意双方要求离婚的意思是否真实,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是否合适。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夫妻关系从当事人领取离婚证明时起解除。离婚当事人一方不按离婚协议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民政局申请离婚手续有以下流程: 1、预约阶段,在民政局的官网上预约登记,男女双方达成离婚合意、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清偿等协商一致,签订离婚协议书; 2、申请阶段: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3、审查阶段:民政部门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离婚冷静期:在申请离婚登记的三十天内当事人双方可以申请不离; 4、登记阶段:在三十日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的领取离婚证的,双方婚姻关系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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