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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商标法》第五十一条明确指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也就是说,注册商标必须“保持图样和申请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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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实则是一柄双刃剑:从动态的角度来看,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所提供的垄断利润的确能使人获得更高的创新激励;然而从短期来看,这种制度化的垄断毕竟还是垄断,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所谓最优的专利保护期或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即是在权衡两者利弊后折衷之结果。根据这种观点,如果知识产权保护如果过强,于社会就是有害的。
集体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受到法律保护,有利于创造该集体的信誉、扩大影响,集体商标的使用本身具有广告效益,有利于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扩大国内市及国际市场的影响力。 为了把中小企业力量集中起来,形成拳头产品,形成数量优势和质量统一管理,创立驰名商标,提高商品和服务的竞争能力,注册并使用集体商标,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是发达国家曾经采用过的成功经验。 集体商标的使用及保护在我国的现实意义是,可以壮大集团优势,在国际竞争中可以弥补我国企业规模较小之力量不足,以提高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占领国际市场。只有实行注册保护,授予专用权,才有利于鼓励企业集团到国外注册,取得商标权的保护。
1、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4、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现代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中国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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