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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权利保护:一是申请工伤认定,并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要求赔偿。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承包业务分包、分包给组织或者自然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承包业务,由承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将承包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用人单位为承包业务的单位。第二,根据雇佣关系要求人身伤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主应当承担从事雇佣活动的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伤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的,雇主、分包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承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的资格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在工地干活受伤,责任应该由谁承担?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公司赔偿。 1、用人单位未按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确定好责任后,再进行工伤索赔。
1、工人工伤的直接负责人是有发包资质的发包单位。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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