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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与质押的区别

2022-06-10
区别: 1.留置是一种法定的担保方式,留置权的成立,不依赖于当事人的合意,而是直接源于法律规定。质押的成立,就须当事人达成合意,质押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 2.留置权和质押权的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相关法规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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