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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岁女孩离婚小孩判给谁

2021-12-29
离婚时,一个四岁的女孩可以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来判断,可以与母亲一起生活,也可以由父亲抚养。父母都要求和他们一起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随着孩子生活时间长,改变生活环境显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3)没有其他孩子,另一方有其他孩子; (4)孩子的生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应与孩子住在一起。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生活在一起,但子女与祖父母或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祖父母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可以作为子女与父母或母亲生活的条件。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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