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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我国法律规定,出借人转让债权通知债务...
1、所谓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全部转让给他人,也可以仅转让债权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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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从上述规定看,我国法律采取从权利随主债权转移而自动转移的原则,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除外。也即是说,担保权利的转移并不以通知担保人为生效条件。
通常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将合同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如利息的支付、不履行合同时对债权人违约金的支付、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时的赔偿金的支付等,一并移转于债务受让人。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换言之,债务按人允许债务人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如果欲使保证人继承承担保证责任,就必须取得保证人的同意。
债权人转让债权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是需要通知债务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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