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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00条规定: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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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数量:(一)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份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带、录像带100盒以上的;(二)制作、传播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母盘”是指经编辑并用于复制、传播邪教组织信息DVD、VCD、CD的原始盘。)(三)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四)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五)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六)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第(一)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或虽未达到5倍,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对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应分别情形处理: 1、为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的信息,同时造成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数罪并罚; 3、对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未对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使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使用迷信欺骗他人,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犯第一款罪,有奸淫妇女、诈骗财产等犯罪行为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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