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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有: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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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所以,主要是看被取保的人自身情况,以及看公安机关的态度。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保证其不逃避侦查或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 5、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6、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8、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三)取保候审的适用程序 1、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决定程序。 2、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决定程序。 3、取保候审的申请。 4、取保候审的执行、变更和解除。 (四)取保候审程序的完善 1、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数额问题。 2、严格限定取保候审的期限问题。 3、法律应规定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无须原决定机关“解除”即应立即失效,使当事人依法及时的恢复人身自由。 4、未决羁押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比较突出,高羁押率、长期羁押、超期羁押相当严重,不仅给犯罪嫌疑人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也使办案机关处于两难境地。 5、借鉴英美国家保释制度改造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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